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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追责岂能只罚酒三杯

呼格案追责岂能只罚酒三杯

  记者1月31日从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获悉,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从追责结果看,除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外,其他26名办案人员均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等处分。(2月1日新华社)

  据此前媒体报道,呼和浩特警方在办理1996年“4•9”案过程中,提取了受害者体内凶手所留精斑,但幷未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比对,而且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莫名丢失,相关办案人员存在证据造假嫌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赫峰曾表示,“案卷中有明显的诱供和逼供的痕迹,呼格在检察机关也表述过自己被逼供的情况。”可见,当地警方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犯罪嫌疑。而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当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27人中,相关涉嫌犯罪人员理当被依法追究刑责,而不应只被给予纪律处分了事。

  应当承认,当前公检法之间确实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但是,法律原本就规定司法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禁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而只要“4•9”案相关办案人员能够切实按照法律要求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该案就幷非不可以避免酿成冤案。可以说,正是由于当地司法机关相关办案人员严重失职、渎职,乃至实施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而才导致此一冤案发生,导致呼格18岁的生命遭到冤杀,酿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而部分地方部分司法人员所以会在办案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乃至实施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说到底还是因为其实施此类违法办案行为的成本过低,导致其在经由“破案”立功受奖心理驱使之下,不惮于实施违法办案行为,幷最终酿成冤假错案的发生。就拿呼格案来说,呼尔哈特司法机关部分人员因为办理该案“有功”纷纷获得升迁,而现在对其办理冤假错案进行追责,不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官帽还被保住,只受到个不痛不痒、不伤筋骨的纪律处分,奖励与惩处如此严重失衡,也就难怪一些司法人员会不惜以制造冤假错案、令公民权益遭受侵犯为代价,实施违法办案行为。

  显然,唯有大力强化对司法人员失职渎职、违法办案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冤假错案责任人依法实施严惩,涉嫌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令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大幅提高实施违法办案行为的成本,才会有利于警示更多的司法人员切实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杜绝各类冤假错案再发生,更为切实有效地保障民众权益免遭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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