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地方政府公司化的运作方式。地方政府公司化,意味着公共政策和服务不再是政府行为的唯一目标,GDP 成为政府行为的目标。而 GDP 的增长,则是考核政府官员政绩、决定其升迁的关键指标。完成 GDP 增长的主体是公司。于是,地方经济增长目标也就直接转化成为所控制公司的产值、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与其所控制公司的利润目标重合。在追求增长和利润的动力下,政府以“为企业办实事”为名,不择手段、不计成本地支持它认为有利可图,又能增加“政绩”的企业,甚至直接主导相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与投资者洽谈项目,承诺各种优惠政策,提供财政担保、土地抵押,影响银行贷款,参与公共项目投资等等。地方政府公司化的资本来源主要有四个:税收、卖地、国有企业利润分红和地方借款。其中,土地收入资本来源是大头。举债则是另一个资本来源。例如,“城投债”就是解决地方政府项目资金缺口的一种重要手段。
应该说,中国经济连续二十多年高增长,与地方政府的公司化,以及公司化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是分不开的。但是,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甚至直接公司化,成为具有无限管理职能和利益诉求的经济主体,以 GDP 增长作为政府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追求 GDP 背后的经济利益,导致政府迷失公共价值目标,本应承担的公共职能严重缺位,公共产品和服务匮乏,社会保障制度滞后。不仅如此,一旦政府进入公司化的轨道,在权力的驾驭下,无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游戏规则,为官商的权力和金钱交换提供制度性条件。特别是,地方政府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就具有了“董事长”身份,政府的“一把手”也具有了“总经理”身份,这种事实上的双重身份,加速了腐败向各级政府及其各个职能部门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