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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雾霾罚单转到百姓头上

别让雾霾罚单转到百姓头上

  记者12月10日从辽宁省环保厅获悉,《辽宁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公布以来,辽宁省首次给8个城市开出“雾霾罚单”,罚缴总计5420万元。

  俗语云:守土有责。今年9月,国务院治理空气污染的“国十条”便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这个责怎么负?罚款抑或是摘乌纱帽,并无详细规定。辽宁省的雾霾罚单,是一种非常明确的处罚方式:量化、可操作。从权责对应的行政伦理角度而言,雾霾罚单,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制度善意,是一种约束“脱轨”行政权力的探索。

  分析“雾霾罚单”的性质,应该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处罚”,因为其罚款数额实在巨大,例如沈阳市被罚3460万元。这已经突破了目前中国法律所规定的罚款“天花板”。例如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最高罚款也没有超过50万元。一般而言,受罚的污染主体在法律规定中,通常被界定为企业或者个人;地方政府治污不力,该不该罚、罚多少,辽宁省已经在地方上不仅实现了立法突破,更是付诸实践。

  不过,“雾霾罚单”在法律评价上可以“点赞”,但是其释放出来的善意,从目前来看,并未被老百姓善意“解码”。因为一个常识便是:政府并非营利机构,它没钱,其所有的钱都来自于老百姓的供养。治污,本来是地方政府之责,“雾霾罚单”的悖论在于,将地方政府的责任均匀地转嫁给了其治理下的每一位公民身上。用纳税人的钱来惩罚失责地方政府,已经失去了“惩罚”的本意。

  从目前来看,辽宁省的空气质量考核的惩戒措施,只有罚款一项。其言下之意便是,巨额罚单是逼迫地方政府治污的不二法门。但事实并非如此,“雾霾罚单”并非单一路径。

  起码在今年8月份,国家就曾表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持续3天重污染天气的,将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依法实施问责。在地方上也屡有动作,如西安市问责治污减霾不力,撤职一人、行政处分6人。由于严厉的问责将官员私人利益紧密捆绑,其对地方政府的动员能力,便会远大于不对具体官员施压的“雾霾罚单”。

  此外,在经济手段制裁上,环保部早就屡次强调,“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逼迫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在保护环境、发展经济之间做出权衡。即治污不过关,便不让你上马大项目,这无疑会遏制地方政府先发展、后治污的疯狂思维。

  问责官员、环评限批,这都可以成为空气质量考核办法,而不能单单迷恋“雾霾罚单”的威力。实践早已证明,如果一项法规的惩戒措施,不分层次、不面面俱到、不足以应对现实各种复杂情况,法规便很容易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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